基金会章程 - 左宗堂爱心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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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宗棠基金会章程


第一章    总 则



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:左宗棠基金会。英文译名:Zuo Zongtang  Foundation,缩写为:ZZTF。     

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。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法律法规,弘扬中华文化,弘扬左宗棠勇于牺牲个人利益,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的爱国主义精神,扶贫帮困、助学育才、奉献爱心、关爱社会。
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万美元,来源美国湖南商会。

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机关是美国湖南商会,美国(湖南)华侨华人爱心基金会。      
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 366 North Broadway Suite405 Jericho NY 11753。


第二章    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
(一)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;

(二)表彰、奖励优秀学生;

(三)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;

(四)资助贫困地区的教师培训;

(五)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文化、卫生、医疗基础建设设施;

(六)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与爱心活动。


第三章    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
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1名理事长,2名副理事长,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:

(一) 热爱公益事业;

(二) 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工作经验;

(三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。

     

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
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。
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    

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 参与和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;

(二) 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表决权 ;

(三) 参与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;

(四)有宣传本基金会宗旨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的义务;(五)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;

(六)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
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
     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

     
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

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    

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     

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(一)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  
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 5 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    

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       

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三)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。本基金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(二)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(三) 拟订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(四)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(五)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(六)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(七)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(八)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(九)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
第四章 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
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,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:(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(二)投资收益;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,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,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

     
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:(一)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;(二)表彰、奖励优秀学生;(三)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; (四)资助贫困地区的教师培训;(五)资助与改善贫困地区的文化、卫生、医疗基础建设设施;(六)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与爱心活动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、增值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%。左宗棠的后裔可享有基金的管理基金的5%分红用于当地左宗棠文化产业的投资。但左宗棠的后裔不得参与左宗棠基金的管理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,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、评审程序。

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,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、解除捐赠协议。

     

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
     

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

       

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3月31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(三)财产清册。

       

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、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,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
       

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(三)基金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,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
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